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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应加强立法

张雄艺术网 http://www.zxart.cn发布时间:2013-10-20 来源:中国经济导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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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德亚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,2002年修订后的《文物保护法》是法律上首次承认民间收藏,是自1982年颁布以来,首次将“私人收藏”改口为“民间收藏”。之后国务院出台的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承认民间收藏存在鉴定的问题,但规定民间收藏者的藏品,“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供鉴定、修复、保管等方面的咨询”,并没有明确对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机构的要求。

 

近十多年来,民间收藏鉴定市场迅速发展,夏德亚认为,现在的文物鉴定市场主要有两大块。“一块是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,按照文化部令46号《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》运作,其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国有博物馆、图书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,其鉴定行为是文物行政部门的政府服务项目和管理职责。”他说。同时夏德亚表示,第46号令也规定了民间藏品的认定办法,但操作性不强。民间收藏群体中,“以藏养藏”者居多,在群体内通过不断地交流交易,积累资本,扩大自己的收藏。《文物保护法》虽然规定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,但一经登录在册,其“相互交换、依法转让、依法流通”的权利必然受到限制。“《文物保护法》中有对个人‘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’的鼓励政策,这个政策规定是正确的,但实际执行时容易发生偏差,弄不好‘持宝人’就成为‘犯罪嫌疑人’。所以民间收藏者也不愿‘要求’政府文物部门认定。”夏德亚如是说。

 

“另一块是五花八门的民间鉴定机构,这里民营性质的鉴定机构最多。”夏德亚接着说。据统计,全国一半以上的省、市、自治区都有,全国有百余家。这些鉴定机构有些是由工商部门注册的民营企业;有的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社团或民办非企单位;有的是收藏协会、拍卖公司、画廊、民营博物馆、美术馆的内设机构。“其鉴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、职业道德良莠不分。无准入机制、没有政府监督、没有责任追究制度,只有市场这个‘无形的手’来推动,发展无序。民间收藏品大部分是在这些机构和自认的‘专家’手中‘点石成金’的。这一块市场问题越来越多,已成为古玩艺术品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。”夏德亚坦言。


 

市场、国情、其他法规的借鉴逐步完善鉴定市场


 

采访中,夏德亚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,鉴于2013年全国人大刚刚对《文物保护法》作过修订——没有涉及文物鉴定的修订,根据《立法法》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,此时,对民间收藏鉴定的立法,宜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进行规范。

夏德亚提出对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立法的具体建议:“根据改革开放后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市场的现状和我国国情,借鉴国家对典当业管理和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的立法做法,在不违背《文物保护法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,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‘关于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’,对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。”

 

“决定”应基本做到:明确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民间收藏文物、古玩、艺术品鉴定市场的管理工作;明确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的范围;明确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民间收藏文物鉴定业务的条件、必须的人员和必备的设备;明确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行使鉴定职能、依法收取费用、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;明确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等。夏德亚表示,在这个“决定”出台之后,国家文物局会同公安、工商、海关、城建等相关部门,制定更加具体的、具备可操作性的《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办法》就有了法律依据,可以使《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办法》尽快出台和顺利实施。

 

最后,夏德亚指出,落实制定和实施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法规的行政职能机关,是促成立法实现的关键因素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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